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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刑事案件

羈押程序修法後的因應?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刑事案件

我有一位朋友開公司被員工檢舉有違法的事情,突然有大批的調查員到公司搜索,並且把我這位朋友列被告,在調查局一整天的訊問後,就移往地檢署複訊(再問一次),檢察官隨即又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立刻要把他關起來),他完全沒有時間找對他有利的證據,就被收押了。他嗣後問我,為什麼法律這麼不公平,讓他沒有機會提出有力證據說明這是誤會,白白被關了一陣子?

 

在檢察官偵查犯罪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逃亡…等事實,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也就是把被告先關起來,然後再繼續進行調查犯罪的程序,有些民眾會認為這就像是”關人取供”,而且在程序上,在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的同時,被告也不清楚檢察官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湮滅證據等主張,被告以及律師也很難”立刻”找出反證來駁斥檢察官的說法,況且在羈押庭往往都是在夜間,被告就只能靠運氣了,看看法官相不相信被告的話,被告無法得到完整的法律保障。

 

近來刑事訴訟法對於此種羈押程序有做修正,讓律師可以在開庭前閱卷,然而,被告被帶到法院留置室後到開羈押庭中間,時間非常有限,沒有辦法慢慢來研究案情,所以,未來律師更需要充分合作,一部份人閱卷,一部份人找有利的證據,並由主責律師與當事人確認答辯方向,才可以落實保障被告不會被隨意的關(羈押)起來,本所用很淺顯的方式把刑事偵查羈押程序修法作了一個整裡,也蒐集最近新聞中有關趙藤雄先生、何壽川先生的經過,讓一般人都可以很清楚的了解法律目前的運作,讓想學習”法律防身術”的朋友們可以參考,而免因為遭”誤會”而被羈押。

 

延伸閱讀 | 《偵查羈押審查程序修法初探 》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