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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刑事案件

車禍和解後要如何防止當事人反悔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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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開車撞到林先生,林先生受傷,當場雙方和解,言明何先生支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林先生不再追究法律責任,然一個月後,林先生反悔,何先生須賠償100萬元,否則就會提起刑事告訴,問雙方達成和解,是否林先生就不能再提起告訴?如果可以的話,和解書的內容應該如何寫?

 

壹、發生車禍當場簽立和解書的效力

車禍已經是一種生活上可能面臨的風險,不論要如何預防,總是有人不小心,或是自己不小心,甚至於彼此都不小心而發生交通事故。 姑不論重大交通車禍事故,一般民眾比較常遇到的車禍事件,僅是車輛稍微碰撞,人身輕微受傷,因此通常雙方都會簽和解書,或記載於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中,甚至於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之類的字句,但此仍僅具有民事法上之效力。 

 

貳、和解書上記載捨棄告訴權的效力

就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甚至即使立和解書之一方,於車禍事發時當場在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表示不提出告訴,實務上仍會認為因為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所以只要是告訴人在告訴期間內具狀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明訴追之意,自屬已提出合法告訴,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36號判決可稽。因此案例中,於告訴期間內,林先生事後若反悔對何先生提起告訴,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參、如何在車禍當場確保自身民刑事上權益 

為了確保自己的權利,要如何寫和解書呢,不要只是除了寫上「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以外,還有什麼可以加強呢? 

 

第一點:在民事責任上,除明確地寫雙方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多少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外,建議如果可能的話,表示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愈具體確定愈好,例如包括醫療、減少勞動能力(例如幾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支付,以及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有無包括各種保險的給付,還有慰撫金是否包括在內。如果全部和解,就要注意文字的使用,例如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第二點:另外在刑事責任上,為了避免當事人反悔提告,應該請警方製作筆錄(切記不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筆錄中明確記載同意撤回之意旨。如果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入調解程序時,在調解筆錄上也要明文記載同意撤回意旨,如此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第三點:為了更加強和解書的效力,於和解書上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如果違反和解書上的約定時,違反之一方即應給付該懲罰性違約金,以加強雙方履約的誠意,並遏阻事後反悔提告之情事。 

 

※重要提醒: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