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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之注意事項-Part3-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兩岸地理位置接近,更有其特殊歷史背景因素,也因此大陸與臺灣地區人民交流與締結婚姻關係頻繁、連結關係密切,所以我國所制定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時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也有別於一般臺灣人或外籍人士規定,其中,中國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特別提醒中國大陸地區繼承人在辦理繼承事宜要注意以下事項哦!

 

Part1Part2前情提要★

1. 大陸地區人民應在3年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

2.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受有「繼承不得逾200萬元」之限制,例外大陸國籍之配偶不受此限。

3.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例外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大陸國籍配偶可以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然而,若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處,則長期居留之大陸國籍配偶還是不可以繼承哦。

 

Part3被繼承人透過遺囑「遺贈」予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亦受有上述「不得逾200萬元」之限制★

 

既然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受有多種限制,是否能夠透過書立遺囑排除限制,將遺產留給大陸地區的家人、朋友呢?答案是不行哦!

 

依照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3項,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透過遺贈取得超過上揭限制的臺灣地區財產,明文規定立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仍然受到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

 

需注意的是,被繼承人透過遺囑遺贈予大陸國籍「配偶」,同樣例外不受有上述「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

 

★如家人朋友中有大陸地區人民,需特別留意以上事項,因此提供大家在生前規劃財產及辦理繼承時參考與注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