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 在臺灣地區遺產之注意事項-Part1-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兩岸地理位置接近,更有其特殊歷史背景因素,也因此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交流與締結婚姻關係頻繁、連結關係密切,所以我國所制定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時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也有別於一般臺灣人或外籍人士規定。其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特別提醒大陸地區繼承人在辦理繼承事宜要注意以下事項哦!
★大陸地區人民應在3年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
首先,我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此時效規定導致的影響非常嚴重,不可不慎!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
為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我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受有「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或後順序之繼承人,在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話,就會歸屬國庫。
★大陸國籍之配偶例外不受「繼承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
考量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我國自98年8月14日起,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因此,中國大陸配偶「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繼承總額是不受限制的哦!
*下集預告*
Part2我們會討論「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不動產之限制」,敬請期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