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草間彌生離世,留下的寶貴財富由誰繼承?我們獲得了一堂傳承法律課-黃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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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日本甚至是全球數一數二賣座的女性藝術家草間彌生,於今年(2026年)8月14日因多重器官衰竭逝世,享耆壽97歲,她所留下的無數作品,甚至與各大品牌聯名的標誌性圓點IP,都被認定應該有非常龐大的價值,在新聞揭露她一生無婚無子女之後,她所留下這些寶貴的財富,應該會由誰繼承呢?
我想從幾個有趣的比較出發,跟大家一起看看這位傳奇藝術家所留下的傳承法律課
1.兄弟姐妹的子女應會順利繼承個人財產,但在台灣未必如此?
根據日本民法有關繼承權的規定,在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也已經離開時,法定繼承順序會移至兄弟姊妹;若兄弟姊妹已先於被繼承人過世,則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所以以草間彌生的情形來看,她兄弟姐妹的孩子(她的甥姪將會成為「代位繼承」的繼承人,來繼承她個人名下所有財產。
但在台灣,規定就有所不同!大家雖同樣聽過代位繼承,但在台灣民法中,只有「子女」已先於被繼承人過世,他的後代(也就是孫子女)才可以代位繼承,在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是沒有適用的,也就是說,縱算兄弟姐妹先離開了,這些外甥/姪子女是無法成為法定繼承人的。
在台灣若要讓外甥/姪子女能取得遺產,是一定需要以遺囑 載明想要遺贈給他們遺產,才有辦法達到,若漏了這個重要的法律文件,被「兄弟姐妹若是離開我的外甥/姪子女仍能繼承」這樣的錯誤觀念誤導,可能導致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均早於您先離開)而讓遺產全部收歸國有的後果!需要特別留意!
2. 藝術無價?不,至少在國稅局眼中有價?
第二個想討論的是,大家總說「藝術無價」,被繼承人在持有藝術品、甚至無形的合作IP這樣的財產,因為每個人對他估價一定有高低之分,實難以估計其價值,但必然有會有需要認定價值的時候。
以台灣法律來討論的話,被繼承人若持有高價值的藝術品,該如何課稅,其實是滿有趣的認定,分享如下:
【情形1】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藝術品,是不用計入遺產的(遺贈稅法第16條第5項)
【情形2】被繼承人是以收藏角度,收藏有價值之藝術品,這些就會是需要課稅的標的(並國稅局會要求以專家估價方式確認價值)
【情形3】被繼承人是收藏「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可在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後不計入遺產,但未來若是造冊的這些圖書物品被出售,則需要申報並補稅。
這樣來看,其實大部分的人以收藏為目的持有藝術品,在發生繼承時多會屬於情形2(大家並不是草間彌生),在台灣稅法中仍需要被估價之後課稅。
3. 流芳百世的好選擇,以財團法人方式持有藝術作品
以草間彌生生前的規劃來看,她把「藝術資產」,包括大量未公開創作、智慧財產權 IP、著作權及品牌商標,於2017年成立「一般財團法人 草間彌生紀念藝術財團(Yayoi Kusama Foundation)」 負責全面接管藝術資產,這個財團法人負責藝術推廣、基金會維運與各項社會慈善事業,亦負責營運美術館,負責長期保存、數位典藏與展示草間彌生的經典創作與歷史檔案。
以「傳承」的角度來看,財團法人(基金會)更適合作為永續傳承 的工具
(1) 財團法人比起一般繼承人可靠的多,可以由專業並確認目標一致之管理者或管理團隊負責經營、可以加入監察機制完成更有效之監督,比起將財富交給後代繼承人管理,自然是更為穩妥的作法。
(2) 法人並沒有壽命限制,比起自然人未來總會歸為一抔黃土,法人若有穩定收入、經營妥善,理論上是可以長存於世的,自然更適合做為永續傳承之規劃工具。
(3) 在被繼承人指定將財產捐贈給具有公益目的(台灣稅法列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目的)財團法人時,也會有免計入遺產之稅賦優惠,所以稅務考量也是以財團法人持有方式更佔優。
4.選擇如何謝幕,要記得好好交代
最後,在新聞中看到草間彌生選擇了低調辦理後事,以自己最希望方式悄然與世界告別,但在台灣我們常常遇到一個困境,繼承人希望掌控如何辦理後事,甚至不願尊重被繼承人所留下之交代,這種情況該如何克服?
法律上,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成年人「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這告訴我們,以正確方式(遺囑、意願書)交代後事才是能自己預備好人生最後一場謝幕也如何上演的好方法,現在雖也有所謂的「生前契約」(生前與生命服務的禮儀公司預先簽約),但若不想生前契約所指定的內容之後被繼承人推翻,記得一定要以正確方式好好交代!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