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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保險金不是我拿的,稅卻要我繳?一場1.64億元的遺產爭議,看見法官最溫暖的二個動作!-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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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單身未婚的大姊過世後,留下基金與94張保單,保單權利價值合計約1.64億元,保險金的受益人則寫著「禪院」,她的弟弟、妹妹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但這1.64億元保險金一毛也沒領到。
國稅局卻核定,這1.64億元保單要併入遺產計稅,遺產總額達2.3億元,遺產稅2,179萬元,要由繼承人去繳納。
弟妹們非常不服氣,明明錢不是他們拿的,提告法院要求國稅局退還稅款遭法院駁回?為什麼這麼不公平?(新聞連結)
 
先別憤慨,這件遺產稅『背後』有著法官的溫暖,請讓我用5點跟大家分析:
1. 這1.64億元保單因為不符合免稅規定,所以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稅
其實事先妥善規劃、符合規定的人壽保險保單,保險金本來就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空間。
但這位姊姊投保的保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所以這94張保單約1.64億元的權利價值,還是要計入遺產課稅。
姊姊投保時已經69歲到78歲,期間曾罹患肺結核、後來確診肺癌,94張保單又都是投資型、儲蓄型保單,採躉繳方式(短期內大額付清),而且看起來姊姊可能也就是因此希望用保險金的方法來「捐贈」,和一般人壽保險保障受益人生活的目的不同,跟保險制度的精神似有違背,所以沒有免稅的空間。
此外,保險受益人雖然是宗教團體,但這間禪院『不是』依法登記設立的財團法人,所以無法直接適用公益宗教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的規定。
 
2. 納稅義務人是弟妹,所以弟妹要負責繳稅
我國現行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是針對被繼承人(本案單身大姊)之總遺產課稅,而非納稅義務人(弟妹)可取得之財產課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多少遺產,跟是否要負責納稅無關。
一旦這1.64億元價值的保單權利被核定計入遺產,在總遺產稅制下,國稅局會計算全部遺產一共要課多少稅,並向繼承人課稅,就算弟妹沒有取得這1.64億元也一樣。
禪院拿到是保險受益人,並不是繼承人,依照遺贈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包含保險受益人在內,禪院不會因為實際取得1.64億元而成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3. 這案件,弟妹沒有拿自己的錢去繳2,179萬元的稅,但實際上拿到的遺產少了
其實這個案件中,弟妹贖回了姊姊留下的4筆基金後,連同滯納金一起用『遺產』繳納了遺產稅,並不是花弟妹自己的錢繳遺產稅,遺產稅原則上只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
只是由於禪院拿走保險金的保單被併入遺產課稅,所以身為納稅義務人弟妹要繳的遺產稅變多了,拿到的遺產也就少了。
 
4.新聞背後,藏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溫暖的手,給了這個案件溫暖的結局
仔細來抽絲剝繭這個案例,在當時法律上,弟妹沒有拿到1.64億元,卻要繳交這部分衍生的遺產稅,對這一家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納稅義務人(弟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起訴訟,因為弟妹實際上沒有拿到1.64億元(弟妹有告保險公司但結果輸了),保險公司把錢給了禪院,所以國稅局這部分的課稅,等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法官看到弟妹這樣的主張,雖然情有可原,但是程序上有問題,法官可以審理後駁回訴訟,但法院建議他們停止訴訟,先向國稅局聲請退稅、訴願,均遭駁回後,法官再開庭把弟妹原先主張變更,更正為課予義務訴訟,求為被告作成准予退還原告所溢繳之遺產稅、滯納金及利息等。
 
然後再讓禪院當輔助參加人,勸諭禪院跟弟妹和解,所幸,禪院也願意在相當於1.64億元衍生出的遺產稅範圍內,達成給弟妹1600多萬元成立和解。
法官在111年9年確定駁回弟妹的退稅聲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在整個訴訟中,法官善意提醒補正程序,並勸諭實際取得1.64億元的人也負擔遺產稅,讓情理得到平衡!
這就是新聞背後,承辦法官的溫暖!
 
5. 如果現在發生類似的問題,可能有解!
這事發生在104年7月,這個判決在111年9月判決,完全符合當時的法律的規定!
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改由各受贈人按財產比例負擔納稅義務,即使拋棄繼承仍以其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俗稱大老婆條款)。(新聞連結)
 
這次的修法雖然『無法解決』本案1.64億元保險金問題,但是法律精神上確有相同的地方,也就是取得實際遺產的人應該負擔遺產稅比較符合公平法則。所以未來如果有類似本案的情形時,可以試著『類推適用』這次修法的精神,去爭取改變不公平與不合理的狀況。
 
法律可以決定誰有義務繳稅,一位有智慧的法官,可以讓人感受司法的溫暖,一位盡心盡力的律師,可以挑戰不公平的對待。
—蘇家宏律師❤️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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