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壽險就免稅?留意實質課稅原則-林正椈律師、曾郁恩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曾郁恩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產稅
馬阿公 73 歲那年手上有 2,500 萬,想留給兒子,又不想被課遺產稅。保經業務員小伊拿出印著「保險金給付可享賦稅優惠」的 DM,說身故保險金依法免徵遺產稅。阿公當場躉繳買下保單。至於課稅風險,小伊一個字也沒提。
3 年多後阿公病逝,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列入遺產,兒子多繳 187 萬遺產稅;復查、訴願全數駁回(臺北地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2 號民事判決參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保險法等法律確實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立法目的是避免受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入困境,不是搬運遺產的捷徑。
財政部公布的核課參考特徵歸納出八大態樣: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符合越多,越可能被認定是以保險外觀規避遺產稅。
要留意的是,馬阿公買的是養老險(生死合險),既非投資型保單,風險也由保險公司承擔,形式上百分之百是人壽保險,照樣被課。
法院直指這張保單「僅以人壽保險為形式外觀」,實質是儲蓄型商品——保額與保費完全相同,買到的不是保障,是一筆存款。真正免稅的,是「以較少保費換取較大保障」的保險本質。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故事的結局不只是補稅。法院認定小伊招攬時,國稅局早已有多則相同型態的課稅前例,她卻仍以那份 DM 推介而未說明風險,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此一「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與所屬保經公司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第 188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稅照補,但業務員說錯話,未必沒有責任。
保險仍是傳承的好工具,但節稅效果來自保單的實質內容,而非「買了保險」這件事本身。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