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票不付錢可能會被關?-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王韋竣律師
- 刑事案件
我國證券買賣制度採取T+2交割,也就是在今天下單股票後,2天才會扣款。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投資人必須要確保在2天之後有款項可以扣。
小明是一位投資人,平日的興趣就是在股票市場中進行當沖,依照他過往經驗,他對自己的眼光非常有自信,他認為買入的股票都能在當天以更高的價格賣出,便時常在資金不夠的狀況作出超出能力所及的投資。
某天小明一如往常地買入大量股票,等到晚點有好的時機便趕緊出手賣掉。然而,今天卻不如小明預料,股價不斷地下跌,小明不願意認賠殺出。小明在當下誤以為股款不付不會怎麼樣,便繼續堅持著不想賣出。到了後天,要付股款時,小明內的帳戶根本付不出來這筆龐大的款項。這個故事中,小明可能已經有涉犯刑責了。
在這之前,我們要先認識到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所以,小明在集中交易市場中委託或是申報買賣,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的話,只要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那便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又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小明如果被認定他的行為有「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話,那便會被處以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再進一步地說,如果小明的犯罪所得有超過一億元的話,那更是會處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這樣說起來,「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又是什麼呢?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認為:「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應視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視其具體情形,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並非所有違約交割均應負該條刑責。」,所以法院在判斷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時候,會參酌主管機關與具體情節來加以判斷,如果經過法院認為有存在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話便會構成上面的重罪。
所以在這個故事的情況下,雖然小明認為他只是付不出錢而已,但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小明可能已經有觸犯刑責的狀況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