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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刑事案件

被變態跟蹤了怎麼辦?-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韓籍中職味全龍隊「啦啦隊女神」李多慧近日騎機車環島旅行,沒想到卻在日前發生被白色轎車沿途跟拍事件,讓李多慧嚇得不敢回家,並在經紀人的陪伴下前往警局報案,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李多慧也淚崩並表示是真的很害怕,引發各界關注,而這樣的「跟蹤」行為,到底會違反甚麼法律?或者是說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這部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跟追他人,且經勸阻不聽者,是會受到新臺幣3,000以下的罰鍰或是申誡的。

 

而除了這條規定外,從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這個跟蹤行為是跟「性或性別」相關的,也有可能會違反跟騷法第3條的規定。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跟騷法中「性或性別」的文字描述是什麼意思呢?

 

這邊我們可以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十八號一般性建議書的內容中去歸納,所稱「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而這個解釋在現今的社會中已經不限於保護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

 

所以,如果白色轎車的車主是基於性或性別而去跟拍李多慧,則除了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的罰鍰規定外,也有可能會違反跟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單純的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可判1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攜帶凶器及危險物品犯之者,則最重可判5年有期徒刑,可謂不可不慎,也讓我們知道即便有很喜歡的明星或啦啦隊,也要在合理的狀況下去跟對方接觸,除了不會有違反法律的疑慮外,也才不會讓對方感到害怕、恐懼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