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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刑事案件

作證要小心!淺談刑法上偽證罪-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跟小華高中認識到現在已經10年了,是無話不談的好朋友,一天小明因為開公司資金周轉不過來,就找小華借錢,但小華也沒有,小華就介紹了朋友小美借給小明,誰知道後來小明直接不願意還錢給小美,還說那是小美要用來買股票的錢,所以不用還,小美氣的把小明告上了法院,並找了小華來作證,小華到法院作證並表示就他所知,這筆錢是小美借給小明的,小明因此而敗訴,沒想到過了幾天小華收到了小明告他偽證的地檢署通知,小華做證的行為,真的有構成刑法上偽證罪的問題嗎?

 

首先,我們可以從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的規定知道,如果是在審判或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這樣是會觸犯偽證罪的,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甚麼是虛偽陳述呢? 

 

這邊我們可以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刑事判決中「惟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屬相當,倘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即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偽證罪中所謂的虛偽陳述行為,是要以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但卻故意為假的陳述,才會成立,如果是因為聽說、誤會、記憶不清而講錯,因為這樣欠缺了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會成立偽證罪。

 

本案中,小華是基於自己知道的事實,也就是小明因為公司周轉不靈而需要借錢,後續則由小華介紹小美借錢給小明,而去做證,顯然小華沒有所謂明知不實,但又故意為假的陳述之情形,這樣的作證行為是不會構成刑法偽證罪的。


最後,在面對這樣的法律糾紛時,除了在事情當下都可以用書面白紙黑字寫清楚之外,也可以盡快找律師諮詢,以免好心去作證,反而公親變事主,還吃上官司!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