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偷東西,我也有錯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大華知道好友小江最近手頭很緊,剛好最近大華有錢的阿姨出國不在國內,大華就問小江要不要一起去阿姨家偷點值錢的東西來換錢花用,小江心裡想,偷東西是犯法的,但如果我躲在外面把風、開車接應應該就沒關係吧!所以跟大華說他可以一起,但他不進去偷,他只在外面把風跟開車接應,大華說好,結果大華偷完珠寶,翻牆出來正要和小江離開時就被警方逮個正著,這樣小江有罪嗎?
依照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對於竊盜罪的規定,如果是像大華跑進阿姨家去偷東西的話,因為是侵入別人住宅去偷東西,依照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的規定會加重處罰;但我們可以發現刑法第320條中有「竊取」的文字描述,也就是說要有偷東西的動作才會完全符合法條的描述,照這樣解釋,上面案例的小江即便一開始就想要和大華一起去偷東西,但因為只是在外面把風、開車接應,是否就不符合法條「竊取」的文字描述而獲判無罪?
(圖像由 jcomp 在 Freepik 上提供)
依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從這個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在共同的犯罪決意中,分工合作完成整個犯罪計畫,即便有些人做的行為並不在法條所描述的,也要一起負責,像上面例子中的小江,即使他只是把風,開車接應的角色,但因為小江一開始就和大華說好是一起去偷東西,也就是有共同的犯罪決意,然後分工合作一起去完成偷東西的計畫,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即便小江只是把風、開車接應而沒有實際偷東西的行為,也要和大華一起負上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的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