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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民事案件

親屬間看護能否請求賠償?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車禍

王老先生某日過馬路時,遭大明駕駛的小貨車撞擊,導致大腿骨折。與王老先生同住的女兒王小姐,每日親自照料王老先生的生活起居;三個月後,王老先生終於能自主生活,不需他人協助。於後續調解時,王老先生向大明求償看護費用,大明則認為王老先生是由女兒照顧,也沒有單據佐證費用支出,不願賠償。究竟,車禍受傷後由家屬協助照顧,能不能向肇事者求償看護費用呢?

 

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大明開車撞傷王老先生,使本來活動自如的王老先生需要有人協助生活起居,應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但王老先生沒有支付照顧者王小姐相應的對價,是否影響其向大明求償的權利?

 

法院實務上針對此問題已有眾多先例,如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29 號判決指出,「親屬間看護縱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支出之勞力,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另外,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也認為,「按親屬間看護雖無實際上金錢之支付,惟其所花費之精神心力,與有給職之看護相較仍不惶多讓,而非親屬間之看護猶須計算費用,親屬間之看護自非係為減免加害者之責任而作,是親屬間看護費用,亦非不得請求。」。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雖然王老先生受傷期間是由女兒王小姐照顧,王老先生還是能向大明求償看護費用,不會因為是家人照顧或是沒有實際支出費用而有不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