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對方違反離婚協議怎麼辦?論公證離婚之益處-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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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婷婷在討論離婚條件,小明爽快答應每個月會給付婷婷贍養費新臺幣2萬元,還要在離婚後三個月內給付100萬給婷婷,要婷婷趕快簽字離婚,但婷婷很擔心小明之後不履約,想知道萬一小明不履行離婚協議,婷婷可以如何行使權利?有沒有什麼做法婷婷可以更保障到自己權利呢?
一、一般情形:須至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
小明若是不依照離婚協議書給付每月2萬元贍養費和100萬元給婷婷,違反了離婚協議書約定,然而離婚協議書沒有辦法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婷婷須先透過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才能持勝訴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小明的財產。
二、「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若屬給付金錢之約定可逕為強制執行
如果婷婷當初和小明離婚時有將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並且離婚協議書上有明確記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例如:若不履行,即可逕為強制執行等語),則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關於一定數量金錢給付之約定具有執行力,婷婷可直接持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向法院就小明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透過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協議離婚」時,若是能經由公證人公證離婚,好處在於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就給付一定數量金錢之約定具有執行力,在小明違約時,婷婷可以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婷婷而言,可能就提早一步執行到小明依照離婚協議約定給付的金錢,以免小明脫產、求助無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