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專欄(4)幫配偶還債,談離婚時可以請求配偶償還嗎?-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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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常有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清償配偶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保險費等),在雙方感情好時往往互不計較,但在談離婚時就會想到應該要一筆一筆算清楚,而此時究竟可否請求配偶償還幫其代償的債務呢?
答案是可以的,依照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而且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是可以請求償還。
而且,法院實務上認為在舉證責任方面,幫忙還債的一方只要證明「有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就足夠,如果對方要主張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之特別約定,應由對方就該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
所以,建議在幫配偶還債時,盡量避免以現金給付或是錢匯給配偶讓配偶自己還債,而應以直接匯款至債權人帳戶等有明確金流的方式幫忙償債,這樣以後若要請求配偶償還就不乏充足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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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