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領取!-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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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小陳因為工作到外縣市出差,在回家的時候發現門口張貼好幾張紅色單子,載明為「郵務送達通知書」,並且記載有訴訟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小陳心想工作忙碌,等有空再去領取。過了兩個月後小陳去領取,才發現是法院的開庭通知,也已經過了開庭日期。經過諮詢律師,才知道訴訟文書已經「寄存送達」,且發生效力,究竟什麼是寄存送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訴訟文書原則上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領取;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領取。如果應受送達人或是同居人都不在,或是沒有受雇人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於當地之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因此,郵差將訴訟文書寄來時,如果多次按門鈴家裡都沒有人在,樓下又沒有管理員代收時,通常郵差會將訴訟文書放置在派出所或警察局,並且在信箱或門牌地址處張貼紅色單子「郵務送達通知書」。
當看到門口張貼訴訟文書時,應儘快前往領取文件,因為在訴訟文書寄存在派出所或警察局之日起,翌日起算經過十天會發生送達的效力,等同於應受送達人已經收到訴訟文書。
寄存送達合法發生效力後,就如同本人已簽收訴訟文書,法律上相關期間就會開始起算,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等,因此不可不慎。
所以,如果長時間不在家中,建議還是要有人定期回去查看信箱,或是請鄰居或管理員留意並及時告知,以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