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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婚姻家事

婚姻關係存續中,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扶養

阿建和小珍結婚多年育有一個五歲的孩子,兩人因為阿建工作的緣故分居兩地,小珍和孩子住在台中,阿建在台北工作便住在台北,阿建每月給小珍孩子的扶養費兩萬元,但兩人分隔兩地感情日漸生變,阿建某天在和小珍爭吵後就停止給付小珍孩子的扶養費連續好幾個月,小珍可以請求這段期間代墊的子女扶養費用嗎?


一般而言,是離婚夫妻才會遇到子女扶養費彼此該如何分擔、給付的問題,但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能否請求另一方付自己代墊扶養費?依照民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原則上子女扶養費是夫妻共同負擔,除非其中一方沒有能力負擔(如家庭主婦(夫)、失業中等)才會僅由另一方負擔。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要共同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必須一同負擔扶養費,所以在本案例的情況,阿建有工作有能力負擔扶養費,所以,小珍可以向阿建請求幫阿建代墊的扶養費用。

 

參考資料: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應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負擔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費用部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5號、105年度台簡抗字第220號裁判意旨參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