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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民事案件

老公過世了,我還可以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夫妻

春香在和志雄結婚多年後都無法順利懷孕,因此遭受婆家的冷言冷語,但春香覺得只要和志雄兩人彼此相愛可以度過一切難關。不幸的是,在某個大雨滂沱的夜晚,志雄過馬路時被打滑的卡車給撞死了。春香在喪禮上痛哭流涕,雪上加霜的是,春香竟然看到志雄的大學同學秋霞抱著大肚子出現在喪禮上哭喊:「志雄你就這樣走了,那我跟孩子怎麼辦?」而婆家人們竟忽視春香,抱著小三秋霞接連安撫,無語問蒼天的春香可以告秋霞侵害配偶權嗎(註1)?侵害配偶權有時效嗎?追溯時效有多久呢?

如果秋霞的孩子真的是志雄的,那秋霞很明顯曾和志雄發生性關係,而侵害了春香的配偶權,即便志雄過世了也不影響秋霞在志雄生前的確侵害了春香配偶權的事實,春香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向秋霞請求損害賠償

 

而需特別注意的是時效問題,依照民法第197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春香的請求時效起算點是在喪禮上知道秋霞是小三即賠償義務人的那天,兩年內要向秋霞為請求。

 

值得另外一提的是,如果今天秋霞帶的孩子已經升國中了,即便春香那天才知道配偶權被侵害,但因為秋霞的孩子已經十幾歲了,侵權行為的發生時間應在十幾年前,所以時效也會因為超過侵權行為發生的時效十年內而消滅。春香要告秋霞侵害配偶權,就要另外提出證據證明近十年秋霞還有其他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總結來說,若春香發現志雄外遇、出軌的行為,從「知道這件事開始起」兩年內可以依侵害配偶權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若未察覺志雄外遇,在「外遇事實」發生超過十年後,若請求損害賠償很可能會遭到對方時效抗辯而被法院駁回。但若志雄生前外遇的情形一直持續,那麼春香還是可以依法向志雄與秋霞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

 

註1-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