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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刑事案件

於原公司任職期間,透漏機密資訊與別家公司,是否會有背信罪問題?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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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

於原公司任職期間,透漏機密資訊與別家公司,是否會有背信罪問題?

 

我國刑法對於背信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42條,至於怎樣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背信罪呢?以下將藉由對構成要件簡單的介紹來為各位說明:

 

首先,背信罪的行為人必須是受到委託或委任替他人處理財產上事務之人。例如你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因為你在業務事項上具有一定的處理權限,你跟公司間的關係就會被認為是委任關係,此時你也符合了背信罪對於行為人身分上的要求。

 

再來,背信罪的行為人還必須有違背其任務的行為。借用上面的例子,你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對於公司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忠誠、信用義務,然而你卻將公司業務上的資訊透漏給競爭對手,這時你的行為自然會被認為違背了你對公司的誠信義務,而屬於違背任務的行為。

 

此外,背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意圖。簡單來講,也就是你之所以會將你工作權限範圍內的資訊透漏給他人,是為了你可以因為這樣獲得好處,比方說可以因此收到競爭對手的金錢,或是可以讓自己朋友在外面開的公司賺錢。另外若行為人主觀上若是為了損害本人的利益,也會構成背信,例如你在公司待得很不愉快,你為了報復,就故意把你工作權限內的資訊外洩,想藉此讓公司業績受損。

 

最後,背信罪的行為人當然要造成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所以如果你的違背職務行為,使競爭對手或你自己在外面開的公司因而搶走了公司原有的客戶,導致公司業績下滑、營收減退,就會被認為符合本項要件。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