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對方是誰,要如何提告?-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阿傑的媽媽在五年前借款給友人新台幣100萬元,並以匯款方式交付款項,借款時有簽借款契約,友人在借款契約上只有簽名「阿香」並附上「電話號碼」,媽媽過世後阿傑向「阿香」請求返還借款,但撥打電話對方不接,也不知道對方實際姓名及住址,阿傑要如何對於「阿香」提告?
書面契約中之簽名並不以簽署全名為必要,若使用藝名、綽號或是小名均可,只要能足以辨別特定其身分,即得證明契約當事人有合意受契約效力之拘束。
但提起訴訟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故仍須特定其真實身分及人別資料,未來判決才有辦法對其執行,若不知道對方之人別資料時,是否就只能等到自行調查出其人別後,才能提起訴訟呢?這樣的話將可能導致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受有訴訟上之不利益。
依照民事訴訟法116條第2項規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故可以先列出足資辨別之特徵,先行提起訴訟以避免請求權時效經過,嗣後再透過法院公權力,聲請證據調查,並藉由戶政單位以確定其人別及住址,再行補正當事人姓名、住居所。
本案中阿傑可以先提起訴訟,同時向法院聲請查調該「電話號碼」之使用人,或是透過法院向銀行函詢匯款至該「帳戶」之使用人之資料,比對出「阿香」之實際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後,據以聲請調閱其戶籍謄本後,再向法院更正起訴狀中,阿香之姓名及住、居所即可。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