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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婚姻家事

協議離婚專欄(1)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約定之注意事項-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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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孩的夫妻在離婚時往往在離婚協議書只約定監護權,而忽略沒有約定到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或是約定的內容太過抽象簡陋,導致後來實際執行會面交往時問題層出不窮,甚至一方得打官司來請求法院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究竟離異夫妻在約定子女會面交往時應注意哪些事項?讓我們一一告訴您:

 

一、建議特定會面交往之週次、接送時間與方式:

如果只簡單寫每月探視兩次,離異夫妻在執行時往往會因時間喬不攏而爭執,建議以月為單位寫明會面交往的週次、接送時間與方式。例如約定「甲方得於每個月第二、四週星期六上午十點至乙方家將未成年子女攜出會面交往,並應於當週星期日下午五點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家。」等語,這樣雙方執行起來因有明確規則可依循,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爭執的機會,未成年子女也會因可預期父母探視的時間,而能較為安心地面對探視。

 

二、區分平日期間及寒暑假、農曆過年期間:

前一、的範例通常是約定平日期間,建議寒暑假和農曆過年期間另外約定,好讓未成年子女可以與探視方共度假期,比如寒假探視7天、暑假15天,過年則通常會分奇數年或偶數年,例如約定「奇數年在媽媽家過除夕到初三,偶數年在爸爸家過除夕到初三」等語,記得一樣要寫明開始與結束的日期時間與接送分式。

 

三、會面交往方式是否要依子女年齡階段改變?

如果父母在小朋友學齡前例如一兩歲就離婚了,則可能孩子在嬰兒時期和學齡前的探視時間會需要有所不同(例如學齡前不過夜、學齡後才區分寒暑假與平日期間等),此時可以區分「學齡前階段」與「學齡後階段」分別約定,如上幼稚園或上小學後改變會面交往方式。

 

四、約定清楚任一方欲臨時更改時間之提前告知方式、一方遲到的效果:

這個細節是很多離異夫妻會忽略的,如果臨時有事沒辦法探視小孩怎麼辦?建議約定提前告知的方式,例如約定「若因一方臨時有事而欲更改會面交往時間時,應提前一週以訊息告知他方,若雙方無法就更改時間取得共識,則當次會面交往順延一週(或取消當次會面)。」等語。

 

還有如果監護方遲到,建議約定會面方得視監護方遲到時間長短順延送回之時間。若探視方遲到,建議約定遲到多久(如三十分鐘)則當次探視取消,監護方可以帶小孩離開不用癡癡苦等。

 

以上是整理協議離婚時父母約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的注意事項(眉角),希望離異夫妻在離婚時都能關注未來小孩和父母的會面交往方式,提早做成明確的約定,減少爭執的發生,讓小孩可以安心地和爸媽見面、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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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