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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行政訴訟

我家門前的小路竟然是私人土地!?-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行政訴訟

大家應該遇過有些路段明明就有小路可以抄捷徑,但卻被封了起來,不能行走,上面還寫了私人土地,造成要繞好一大圈才能夠抵達目的地。又或者明明是自家的私人土地,卻因為成為了「道路」而不能自由圈地進行使用,但政府也沒有辦理徵收,這些問題其實是涉及法律上「既成道路」的概念。

 

依照大法官第 400號解釋以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就既成道路的形成可以歸納出下列幾個要件: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124號判決)而未曾中斷;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如果符合上述幾個要件,那麼私人土地就會被劃為既成道路,由政府依法做使用,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產生下列權利義務: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例如:如任意設置路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以下之規定加以排除。

(二)請政府為必要之改善養護。例如:為便利公眾通行,請政府單位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鋪設柏油路面。

 

因為現存的既成道路綜合起來,面積相當地廣闊,對於政府來說是沒有足夠資力一筆一筆去完成徵收,所以只能以既成道路的規範來做處理跟養護,雖然政府機關可以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但是應依照比例原則選擇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少的地點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也應該給予相當之補償。

 

所以,若是遇到已經使用很久的道路,突然遭到地主的封閉,可以先到鄉鎮區公所確定該條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或是到警察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來進行舉發,由國家公權力來排除,避免擅自移動、毀損他人物品,反而會因此惹上刑事毀損罪的官司!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