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違反學倫,大學教授資格被撤銷,該如何保障?-劉志忠律師
- 劉志忠律師
- 行政訴訟
甲君原為某大學化學系助理教授,多年前以A論文送審,高分通過升等副教授,然幾年後,遭檢舉A論文抄襲甲君之前發表之B論文,相似度高達90%甚至完全雷同,而違反學術倫理,之後經該校送3位學術倫理專家認定檢舉情事屬實,嗣經校教評會撤銷副教授資格,甲君覺得無法接受,前來諮詢律師,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於期限內提出救濟
校教評會撤銷甲君副教授資格,係屬對甲君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處分,甲君必須於30日內向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申訴無理由,仍得於30日內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如果申訴、再申訴有理由,該校應該另外做適法的處分,做有利於甲君之決定。倘若再申訴的評議結果無理由,甲君還是可以在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才能保有救濟平反的機會。
二、先程序後實體
一般而言,論文抄襲與否之學倫案件涉及各領域極為專業、艱澀之範疇,承辦法官對該學倫案件所涉及之領域不一定熟稔,太早辯論專業領域之實體爭點,容易見樹不見林,深陷學術之泥沼而失焦。學倫案件之調查程序,原則上會經過數位學倫專家之審查,而此學倫專家之資格,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必須為各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方有資格作審查。甲君既為化學系領域,則審查甲君A論文是否涉及抄襲之學倫專家,自應為化學系相關領域,方屬適法。若為中文、數學等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所為違反學術倫理之審查意見,難認具有充分專業能力,校教評會據此做成甲君違反學術倫理而撤銷其副教授資格之決議,即不合法。
三、主張以論文比對系統做比對
一般而言,為確保論文之原創性,與被參考引用論文之相似度,不得超過一定之比例,國際期刊約20%,博士班論文約25%以下,碩士班論文約30%以下,以此作為是否構成抄襲客觀數據之初步認定。甲君之A論文被檢舉與B論文相似度高達90%,甚至完全雷同,是否屬實,甲君得主張以論文比對系統做比對,比對之結果客觀上有助於釐清被指控論文是否確實有抄襲之情。
所以,論文被指控抄襲,違反學術倫理,而導致副教授被撤銷,想要救濟平反,有一定難度及複雜度,但記得在期限內提出救濟,並掌握學倫案件之策略要領,仍有機會平反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