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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3
婚姻家事

跨國婚姻專欄(5)-同性婚姻效力的起算點-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我國國籍小明與美國籍小華為同性伴侶,兩人107年1月1日在美國結婚,兩人108年6月28日在我國登記結婚,問題1:在我國兩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問題2:在我國兩人的婚姻起算點為何?

 

本篇專欄想與讀者討論,如果同性伴侶兩人的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時,婚姻效力如何,以及婚姻起算點何時起算,之所以會進一步談到婚姻起算點,乃是牽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時點。

 

釋字748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依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需確認締結婚姻者各自的本國法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我國在108年5月22日訂立釋字748施行法,同性伴侶可在108年5月24日之後前往戶政單位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小明的本國法是承認同性的結婚。美國於106年6月26日全國各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小明與小華的本國法,都承認同性得結婚,即小明與小華在108年6月28日於我國登記結婚,該婚姻是屬有效。

 

在確認小明與小華的婚姻有效後,需進一步討論兩人的婚姻起算點,之所以會進一步談到婚姻起算點,是牽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時點,因此確認婚姻起算點有其必要性。

 

美國雖然在106年6月26日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我國在釋字748施行法施行前,於我國無從成立該法第2條關係及辦理第4條之結婚登記,在106年6月26日時同性結婚之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釋字748施行法生效後,使該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因此小明與小華雖然在107年1月1日於美國登記結婚,兩人在我國於108年6月28日登記結婚,為兩人的婚姻在我國的起算點應為108年6月28日,因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起算點也是以該日為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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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