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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婚姻家事

跨國婚姻專欄(4)-同性婚姻的效力-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我國籍小明與A國籍之小華,兩人為同性別戀人,兩人在西元(下同)2016年決定共度一生,並在A國取得伴侶註冊登記證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A國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試問小明與小華在A國進行伴侶註冊登記,在我國得否進行結婚登記?

 

跨國婚姻在認定上已經有一定法律要件,而同性婚姻亦有額外之法律規範須注意:其一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釋字748施行法),其二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

 

釋字748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依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需確認締結婚姻者各自的本國法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我國在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認定同性別者具有婚姻自由,並在2019年5月22日訂立釋字748施行法,同性伴侶可在2019年5月24日之後前往戶政單位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小明的本國法是承認同性的結婚 。惟小華的A國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至多僅能進行同性伴侶之註記,但是該註記並非A國之婚姻成立要件,也就是A國法尚未承認同性得結婚。

 

所以,小明與小華的本國法,並非都承認同性得結婚,難以認兩人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因此依據法務部現行行政函釋,戶政機關無法依據兩人在A國取得伴侶註冊登記證書等資料為兩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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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