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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刑事案件

和誘罪除罪?-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 夫妻

因應109年5月大法官釋憲將通姦罪除罪之後,法務部擬將和誘罪也除罪,朋友問我,到底什麼是和誘罪?為什麼要除罪?「和誘罪」跟「略誘罪」有什麼不一樣?

 

法務部擬刪除的和誘罪條文,為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所謂「和誘」係指得到有配偶之人(不分年紀)承諾或有配偶之人有自主的意思,而將其引誘自願脫離家庭之行為

 

過去和誘罪常被民眾以未能抓姦在床告不成通姦罪的情況下,在證明配偶與外遇對象同居而離家不回,就以此條文提告外遇對象,以示警懲,且和誘罪之法定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通姦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重。不過,和誘罪在實務上的判定,常遇到有配偶之人既然是「自願」離家,到底離家幾天才算是符合條文所謂脫離家庭的要件,難以判斷,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然而,因大法官宣告通姦行為除罪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的行為,同屬因外遇引起之感情糾紛,甚且是基於已婚成年人的自由意志、自願所為,因此,法務部擬未來將類此因外遇引起的感情糾紛,全部回歸民事賠償責任來處理,以保護組成家庭的配偶自我意識,同時也貫徹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的精神。

 

另外,與和誘罪不同者還有略誘罪,「略誘罪」的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而拐取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之行為。由此可以比較出「和誘罪」與「略誘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被誘人脫離家庭是否基於自主意思而為,若是被誘人脫離家庭違反自己的意思,則是成立略誘罪,若是被誘人自願同意脫離家庭,則是屬於和誘罪要處罰的行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