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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刑事案件

什麼是告訴乃論?告訴與告發又有何不同?-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不論是刑法或是其他特別法中設有刑事處罰規定之犯罪,都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犯罪。而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是指有被害人或其他有權提起告訴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得以進行偵查、起訴。如果檢察官在沒有經過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起訴,法院會依法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而且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就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如果超過6個月才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檢察官就應為不起訴處分。

 

相反的,若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即便未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依法均可以偵查、起訴,也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所以犯罪行為人所涉及的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在法律程序上的處理會有很大的不同。

 

哪些犯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或者非告訴乃論之罪?應視法條明文規定,我國立法技術上,會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特別明示於法典之中,若未特別明示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與一般常聽見的「告發」又有何不同?「告訴」是指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不論是向地檢署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依法訴追的動作。「告發」則是任何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即屬之,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為告發。但如果所告發者為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前開說明,仍要有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得以進行偵查、起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論告訴或告發的提起,都要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民眾向警察局報案時,就會發生告發或告訴的效力,但要切記報案時應表明告訴或告發的意旨,並經記載於筆錄,取得報案三聯單,留下正式的報案紀錄,而非備案,因為如果僅是備案,警察機關只會單純紀錄,不會將案件移送至檢察署偵辦,也就不會啟動後續刑事偵查程序,換言之,僅有到警察局備案,不會發生告發或告訴的效力,此點要特別注意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