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0-05-15
刑事案件

線上遊戲罵人,公然侮辱?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陳是一名網路直播主,經常直播其玩線上遊戲的過程,而且因其表現出色在該遊戲中富有聲譽。但卻在某一場遊戲中因為表現不力,遭其他線上遊戲玩家於遊戲中公開謾罵三字經、五字經等髒話,小陳不甘受辱,對該名遊戲玩家提起公然侮辱告訴,是否能成立?

所謂「公然」侮辱,須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之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且必須要是抽象非指明具體事實,進而對他人之名譽、社會評價有所貶損,始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然而,線上遊戲中,玩家以化身之帳號、暱稱參與遊戲,對該遊戲中之帳號、暱稱為公然侮辱行為,究竟是否會造成名譽之侵害,而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多有爭議。

 

實務見解有認為:「刑法第309條構成要件之『人』,乃指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而在涉及網路世界之情形,應解釋成可連結至真實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之外在評價。」即一般社會大眾透過該網路帳號,足以跟真實世界之人物連結,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另外也有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認為遊戲中玩家,在網路上與人互動交往,網路遊戲中之暱稱,已建立專屬此一帳號之人際關係及聲譽,仍應受到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所以對於該遊戲玩家謾罵,仍可構成犯罪。

 

本案中小陳為一網路直播主,經常公開直播遊戲過程,社會大眾均足以透過其遊戲中之帳號、暱稱與其個人相連結,對遊戲中之帳號謾罵,仍可能造成小陳名譽之侵害;況且,小陳在遊戲中以其帳號累積有一定的聲譽,該遊戲帳號也應該受到保護,謾罵小陳的遊戲玩家很有可能因此觸犯公然侮辱罪,得處拘役或罰金。所以,玩家們,既然是玩遊戲,千萬不要過於認真,導致一時情緒失控,誤觸法律,實在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