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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民事案件

單純把錢匯到賣方帳戶,能不能證明買賣雙方有契約關係?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阿明跟阿忠是好朋友,有一天阿忠跟阿明說:「最近想換新車,舊車想用15萬便宜賣掉就好,多少補貼一點買新車的錢。」當下阿明就跟阿忠說:「你的舊車我要買,給我帳號明天就匯款給你。」隔天阿明匯款後很高興地打電話給阿忠要他交付車子,但是阿忠卻說:「昨天我只是說說而已,還不想賣啦!」 阿明覺得阿忠言而無信,既然已經收了錢就應該履行這筆買賣。遇到這樣的狀況,阿明能不能用匯款紀錄來要求阿忠交付車子呢?

單純把錢匯到賣方帳戶,能不能證明買賣雙方有契約關係?

 

前言: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在法律上買方與賣方如果對貨品內容及價格金額講好了,雙方的契約關係就因此成立,不一定需要寫成書面,彼此就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如果賣方收到錢後拒不出貨,雙方也沒有書面買賣契約,買方是不是可以用匯錢給賣方的記錄或是付款簽收簿,來證明雙方已經「講好了」,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買賣標的物之意思互相表示合致」,進而依法要求賣方交付貨品呢?

 

說明:

在民事訴訟上,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來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就算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證明力不足,法院也會駁回原告之請求,而分析最高法院歷來對於金錢交付能否證明「買賣標的物之意思互相表示合致」的見解,多是認為因為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可能是買賣、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等參照),並非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買賣關係,所以如果在訴訟上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買賣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是不會讓法院認定有買賣關係存在的。

 

因此,買方在訴訟中如果沒有書面買賣契約,除了交付金錢的證據外,還必須藉由傳喚確實有聽到雙方就買賣事宜洽談的人前來作證、提供對方請款時所開立品名與金額相符之發票、或是提供對方收到貨款後備貨的相關資料等方式,來進一步證明該筆金錢是源於雙方間買賣特定貨品意思表示合致所交付之價金,法院才會採信兩造間已成立買賣契約,而認為買方之主張為有理由。

 

以阿忠及阿明的例子來看,阿明向法院請求阿忠交付車子時,單憑匯款收據還不足以證明雙方買賣車子契約已成立,阿明還必須再提供例如有聽到雙方對話內容的證人等證據供法院調查,法院才有可能會准許阿明的請求。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