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0-10-20
民事案件

網購、代購買到假貨,我該怎麼辦?

  • 民事案件

藝人賺錢金頭腦,開展副業,有的經營潮牌,有的當起了房仲,更有的藝人直接在網路上做生意,藝人丁小芹就在網路平台販售商品,但是丁小芹她在網路上販售仿冒的名牌包甚至不出貨,遭12名買家控告詐騙,總計詐取逾17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合併判刑2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丁小芹必須入獄服刑,全案定讞。

 

舉手發問,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來解答。

問題討論:

Q1. 網路販賣假名牌,觸犯什麼罪嫌?如果被品牌發現控告,是否會罪加一等?

A:利用網路以仿冒之商品充當正品販售,就是施用詐術的行為,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買受,構成刑法的詐欺罪,並且因為是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構成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針對販售仿冒商品之賣家,不論是否有售出只要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也會構成商標法第97條規定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Q2. 日韓連線、歐洲連線代購夯,如果請對方代購卻買到假貨該怎麼辦?

A:買到仿冒品時,可以向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因為賣方將涉及商標法第95條至97條之犯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相關單位即會進行偵辦。另外,受害者針對受到詐欺的行為,也得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追究代購業者刑事責任。

 

同時也可以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以下有關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或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係於網路管道購買之情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退回商品,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也可以向正版商品的公司告知其商標權遭他人侵害,讓商標權人向代購業者求償商標權之侵害。或向購買之網路平台業者提出檢舉,要求協助下架仿冒商品。

 

Q3. 網路假貨猖獗難辨,如果買到假貨造成身體危害,有辦法要求賣假貨的當事人賠償嗎?

A: 如果買到假貨並且使用後造成生命、身體之危害時,依照民法第227條及227之1條,除了依照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另外也可以要求針對加害給付之部分,即對生命、身體等人格權所造成之侵害,請求例如醫療費用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甚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