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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購買正版的「著作物」不是取得「著作權」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智慧財產權

朋友問:「我花錢買正版的歌曲CD,為什麼既不能當作我的網頁背景音樂,也不能在我經營的餐廳公開播送?」

解答的關鍵概念在於:消費者花錢買正版的歌曲CD,僅是買到合法「著作物」的物權,而不是買到CD的「著作權」

 

「著作物」和「著作權」大不相同。「著作」是人類智慧創作的表達,是沒有形體的財產,所以,著作權法對於人類智慧創作的表達,賦予著作權的保護,其中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著作物」則是和物品一樣,就像我們常見的食品、機車、冰箱等,都是屬於有形體的財產,其實就是「著作所附著之物品」,透過民法來保護其「物權」。「著作」和「著作物」很多人不容易釐清,多是因為「著作」通常都附著在「著作物」上。就像是在畫紙上龍飛鳳舞的美術著作,其中,畫紙是「著作物」,而畫作的線條與色彩的鋪陳與展現則是「著作」。但是相對的,也有很多著作未必附著於物體,例如:演說、表演、舞蹈等,創作人表達完畢即結束,也算是完成創作,雖然沒有附著在物體上,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實務上,若甲乙當事人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將本著作物讓與乙方」,僅是轉讓「著作附著之物」的所有權,這屬於物權的讓與,並未移轉著作財產權,如果著作物本身毀壞而有瑕疵,是依照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處理,與著作權的保護無關。題述消費者花錢購得歌曲CD的所有權,並未包括CD的「著作財產權」,消費者不得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將其作為網頁的背景音樂,因為這涉及到著作權人專有的公開傳輸權;也不能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在其經營的餐廳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播送,因為「公開播送」也屬於著作財產權。反之,若是買到歌曲CD的著作財產權,則縱使沒有交付CD著作物,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然可以行使各項著作財產權。 一般而言,除了少數知名藝術大師級的作品之外,「著作物」的價值通常遠遠不及「著作權」。

 

因此,假設甲乙雙方當事人間的真意是就「著作財產權」作為交易標的而進行約定,就應該使用精準的法律用語。例如:約定「甲方同意將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乙方」,將讓與標的明確地指出「著作財產權」而非「著作物」,才不至於因為用詞的錯誤,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