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標示適當嗎? - 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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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
在市面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許多書籍在底頁標明「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可是翻遍我國六法全書關於創作權利的保護,並沒有看到「版權」兩個字,只有看到「著作權法」,版權和著作權相同嗎?如果是戲劇創作或舞蹈創作,侵權態樣通常是以表演或公開播送的方式呈現,少有人會翻印,那創作者為了保護權利起見,究竟該怎麼標示才適當呢?
要解說這兩個問題之前,須先瞭解「版權」指的究竟是什麼?
其實,「版權」只是種通俗的說法,被社會大眾以訛傳訛地使用,在我國並非正確的法律名詞,「版權」固然是指和創作有關的權利,但是其涵蓋的範圍,其實並不明確,且容易造成誤解。所以,建議大家別將口語中的「版權」和「著作權」劃上等號。「著作權」在我國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其權利的內容依法分為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其中,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保護範圍很廣,包含一般廣為人知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等。實務上,曾經見到報章雜誌報導某製作人將電視連續劇的海外版權賣給某家電視台,這是指將該部電視連續劇的「公開播送權」授權該電視台。報導也曾指出,知名作家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這是指作家將文字小說改拍成電影的「改作權」授權該導演;某家出版社已經取得某部國外知名小說在我國的發行版權,則是指該小說的著作權利人將其作品在我國的「重製權」或將小說翻譯成中文的「改作權」授權給該出版社。由此可知,以上口語用的是「版權」,其實是指「公開播送權」、「改作權」或「重製權」,而這些都只是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內容而已,並非全部,慎重理解法律名詞並且謹慎用詞至為重要。授權的範圍到底是整個著作財產權還是只有部分的權利,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誤解,應該在授權契約中載明,才能讓契約當事人雙方的合作順利。
此外,「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用語,一般認為既不妥當也不準確。實務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很多種態樣,著作權的權利人只有在他人「翻印」時才會「必然追究」嗎?那戲劇、舞蹈等著作如何「翻印」?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透過廣播電視公開播送、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或者是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更改著作的名稱、著作的內容等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就不會追究嗎?
所以,務實來說,建議應該在著作適當的地方註明「有著作權,侵害必究」等字。如此一來,比起「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著作權的權利人記載「有著作權,侵害必究」所主張的權利保護範圍應該更為合法、合理,且更為周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