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的智多星如何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 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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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
當文藝創作者寫完一篇文章、完成一幅畫作或刻出一座雕塑之後,何時能取得著作權?著作權是什麼?依法保護的範圍為何?若想要獲得我國著作權的保護,要經過政府部門審查?或須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嗎?
我國的資訊流通迅速且教育水準高,國人蘊含且蓄積豐富的文藝能量,也許在你我身邊就有許許多多創作的高手,文藝創作除了能帶給作者好的名聲,同時也能產生財產上的應用價值。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一完成就立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先經過政府部門審查,也無須先向政府機關繳交規費,辦理任何申請登記或註冊的行政程序。坊間有些辦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社團法人提供著作權登記的服務,但這只是發生存證的效果,而不是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
我們常會聽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因為如果有糾紛或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通常會要求主張權利者提供證據以證明請求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若當事人未能及時地提供適當證明權利的證據,很遺憾地,該當事人也極可能就會因此而面臨敗訴的結果。
著作權的取得既然不必註冊,那我們要如何證明對某著作依法享有著作權呢?
除了如前述所言,著作人在完成著作後,可以向民間的社團法人辦理登記以存取證據之外,最簡易的方法就是在著作上註明清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或筆名及創作完成的日期,如果著作人是以電腦作為載具進行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音樂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在建立檔名時,建議每一版次皆要記載創作完成的日期,以取得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效果。或者是作品完成後,儘速透過在報章、雜誌、網路上或其他公開場合的發表,不只讓大眾都知道這是自己的著作,同時也能取得最早為公眾所知的時間證明。
著作權是什麼?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著作人格權方面,著作人可以自己決定是不是要用本名發表,也可以用筆名、藝名甚者不具名;也有權決定是否要公開發表他的作品或何時以何種形式公開;對於他人隨意修改作品內容而造成著作人的名譽受損時,著作人可以依法禁止或請求賠償。
在著作財產權方面,任何人要翻印或重製作品或在公開場所演唱其詞曲,或透過廣播、電視公開播出作品的內容或將語文著作翻譯成外語文字等等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例外情形外,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此同意,就意謂著著作利用人通常必須要支付相當的費用給權利人,也就是所謂的授權金,至於被授權人可以運用著作的權利範圍到哪、被授權的時間多久、是否為專屬授權、能否再授權等等攸關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事項,建議應以書面契約的方式明訂,才能減少可能發生的糾紛和爭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