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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商標被搶註,就該放棄商品的市場嗎?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某國甲飲料公司在該國國內販售ABC飲料多年,市場反應極好,月銷量及年總營銷量總是同類型飲料中的翹楚。公司高層經亞太地區市場分析師的評估建議,遂決定將ABC飲料引進我國販售,旋即與公關行銷公司簽約,打算以鋪天蓋地的廣告行銷手法,打響ABC飲料的名號。

 

但為求謹慎起見,特委請我國的律師代為申請商標註冊登記,不料,一查竟然發現,該商標已經在兩個月前被我國乙飲料公司捷足先登,並且已完成abc商標的註冊程序,正式取得我國的商標權。 ABC與abc極為相似,若甲公司貿然將ABC飲料引入我國販售,乙公司非常可能向法院主張甲公司侵害商標權,並訴請禁止繼續販售並回收所有市面上的ABC飲料及損害賠償,屆時甲公司不僅損失慘重,而且名譽也會受損,那將會是難以彌補的損害。甲公司所有的廣告規劃只得全部喊停,為了避免侵害乙公司的商標權,難道甲公司該從此放棄將ABC飲料推進我國飲料市場的商機嗎?

一般而言,各國對於商標權的保護皆係採屬地主義,也就是說,ABC飲料的商標文字「ABC」縱使在世界各國都已經取得商標權,但是,想要在我國依法主張有商標專用權能,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仍必須在我國經過商標申請程序以及智慧財產局的審核核准,取得商標權始可。 為維護商業公平競爭,防止道德危險,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為商標不得註冊事由之一。雖然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案的過程中,認有「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理應作成核駁審定,但是「申請人是否與他人間因有契約、地緣等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誠非審查人員可以在審查時得知,故實務上多由他人提出異議或是評定時,檢附相關證據方能供商標主管機關判斷。

 

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30(1)第11款前段)亦為商標不得註冊事由之一,若甲公司檢附的資料足以讓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也是可以撤銷乙公司的abc商標。至於商標是否著名,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平心而論,除了Coca Cola、Disney、Intel、Sony、Microsoft等知名度極高的商標之外,是否屬著名商標,多涉及認定者的個人主觀經驗與看法,故為萬全起見,建議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積極檢附符合「商標不得註冊」法定事由的證據,較能達到撤銷系爭商標權的終極目標。 「商標之註冊若有不得註冊事由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商標法§48(1)),在前述案例中,甲公司運用abc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的時機,主張abc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法定事由,藉由依法進行商標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使智慧財產局撤銷abc商標權確定,嗣後即向我國提出ABC商標註冊申請,並順利取得商標權,同時按照原訂計畫進行廣告行銷,成功地在我國鋪貨銷售。甲公司在商標遭搶註的情況下,抱持不願放棄商品市場的態度,並藉由法律專家的協助,不折不撓地依法主張權益,真可謂保住了裡子,也爭取到面子。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