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調解有何不同?-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華與小陳為鄰居分別居住於上下樓層,因為房屋漏水問題嚴重,雙方對於誰應該要支付維修費用無法達成共識,而兩人是多年的鄰居都不想對簿公堂,以避免傷了和氣,但又希望能在保障雙方的權益之下協商以解決問題。曾經聽過和解跟調解,但不知道兩者差異,想問律師可以進行和解或調解嗎?兩者的進行方式有何不同?該如何選擇?
和解與調解同為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協議,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方式,主要的差別在於調解有中立之第三人如調解委員參與調停,和解則是指當事人間磋商以達成協議。
和解又分為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所謂訴訟上和解,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作成和解筆錄而成立的和解,只要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且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對方若是未依照和解筆錄約定的內容履行,就可以直接持和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外和解,則為非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行成立之和解約定,僅有契約拘束之效力,對方未履行時無法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則是會有專門的調解委員負責調處,並提供意見給雙方當事人,且因為調解委員通常都具有豐富經驗,甚至是專業背景,較有助於雙方達成共識。調解又分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所作成的調解。於法院進行之調解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與訴訟上和解相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則須另外經過法院核定,始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只要對方不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都能持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這兩種調解有何不同之處呢?在法院進行之調解,如果一方未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法院得依照民事訴訟法處以罰鍰,且於法院進行調解須另外給付調解聲請費,在鄉鎮市調解則是不需要聲請費用。
以本案小華與小陳的狀況為例,如果雙方忌諱在法院進行調解,怕傷了彼此和氣,建議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專業之調解委員居中協商,有助於達成共識,同時又可以省去聲請費用,拿到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亦可確保調解的內容確實被履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