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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如何運用法律以確保債權(如何催討債務)--認識民事、刑事訴訟以及訴訟外程序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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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2000年7月1日跟美麗表示,他要到大陸投資設立工廠,需要資金200萬元,希望美麗可以借他,並表示設立這間工廠一定會賺錢,保證沒問題,2001年7月1日時,連本帶利可以返還美麗250萬元,不料,小明不但在2001年7月沒還錢,據說他根本沒有投資工廠。小明到現在仍然避不見面,試問美麗應該怎麼辦?

(一)前言:可能許多人都有遇到與美麗相同被欠債的情形,雖然我們知道可以運用『法律』來保障我們的債權,然而究竟如何運用法律,就是一門很深的藝術,所以我們要先介紹訴訟外程序,之後我們再了解什麼是訴訟程序?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催討債務的效果上有何分別?最後,再綜合判斷我們究竟要採用何種方法來確保我們的債權。我們先從大方向了解起,以後再慢慢的跟各位讀者說明如何執行的細節。

 

(二)什麼是訴訟外程序:一般社會大眾,都認為打官司很麻煩,訴訟要花很多時間與金錢,我們仍然可以藉著訴訟外的法律程序來確保我們的債權,而所謂訴訟外程序是指除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外的程序,在催討債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存證信函的寄發、和解協商程序、鄉鎮公所調解程序、假扣押假執行程序、本票裁定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等等。採用訴訟外程序的優點在於省時、省力、省錢,但相對的,效力也比較弱,我們從美麗與小明的案件來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1. 和解協商:美麗發現小明未在2001年7月1日付款,美麗會想辦法聯絡上小明,看看小明要如何返還借款?如果小明願意返還,只是無法一次支付,雙方可以運用民法上『和解』的規定,簽立和解協議書,載明分期還款或其他條件以解決雙方的紛爭。

 

2. 存證信函的寄發:如果小明對於美麗口頭上的詢問不理睬,或是美麗無法用電話等方式聯絡上小明,或是不好意思用口頭催小明還款,美麗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向小明表達正式催款的意思,此舉不但能讓小明正視尚未還款的問題,也能給予小明心理上的壓力,促使小明出面解決。

 

3. 鄉鎮公所調解程序:美麗也可以向小明所在地的鄉鎮公所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將寄發公文給小明。於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協助處理,由於有公正第三人(調解委員)的介入,可以避免債務人無理的要求,以及確保安全。

 

4. 本票裁定程序:如果美麗持有小明所開立的本票,美麗可以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針對小明名下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

 

5. 支付命令聲請:採用上面方法,小明仍不還錢,美麗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核發支付命令,若小明沒有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聲明異議,此支付命令跟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果,是一種簡便的確保債權方法。

 

6. 假扣押假執行程序:也許美麗在2001年7月1日發現小明正在將他名下的財產移轉給別人,若提出訴訟或用上面的方法,都無法立即阻止小明脫產,美麗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提供假扣押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擔保,將小明財產予以查封,避免日後求償無門。

 

(三)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催討債務的效果上有什麼不同?由於小明積欠美麗200萬元,但並不表示美麗可以憑著契約將小明名下的財產直接取走,也不能請警察把小明抓起來。但是美麗可以依據雙方的債權債務契約,向法院起訴請求小明返還200萬以及遲延利息,此種請求就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後,將判決小明應支付美麗200萬元等等,日後美麗可以持法院民事判決向小明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這就是以民事訴訟程序催討的主要功效。

 

許多人都以為欠款不還是屬於詐欺?是不是欠款未還就是『詐欺犯』?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欠款未還只是屬於民事糾紛,縱使小明的銀行有1000萬存款,但故意不還積欠美麗的200萬元,也不能因此就認為小明觸犯刑法詐欺罪。然而,如果小明在借款之初(2000年7月1日),根本就沒有投資大陸工廠的計畫,也沒有要還款的意思,只是找個投資的藉口騙取金錢,此時,小明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美麗可以向警察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若經調查屬實,小明將遭起訴、判刑。由於刑法詐欺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因此若小明確有詐騙的行為時,美麗可以合法運用刑事程序,讓小明受到檢警單位的調查,也由於刑事程序伴隨著可能『坐牢』的風險,因此對於債務人小明的壓力是最大的。

 

(四)結論:綜合以上所述,如何運用法律確保債權的前提要件是對於法律相關的程序要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再確認目前的事實狀況來運用法律,實際上的思考,建議首先應判斷小明有無脫產的情形,再分析小明欠款不還的主要原因,若小明有脫產的情況時則需慎重考慮對其財產假扣押的必要,最後再針對小明不還的原因,而選擇採取訴訟或訴訟外程序,以便確保債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