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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社團因聚會活動有噪音,與住戶可能發生的糾紛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某社團位於10樓之2樓,因怕打擾住戶,社團內規定每日22:30前所有活動要結束,人員要解散離開,但某住戶認為仍有噪音,揚言要調錄影帶請律師提告,該如何處理?

住戶對於大樓內社團的活動,若認為聲響過大,妨礙其生活者,依法有權利向法院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該社團為必要的處置,甚至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論是何種請求,其中之關鍵,在於該聲音是否達到「噪音」的程度。因為司法實務上,聲音對於他人是否構成妨礙,除調查被害人身、心是否因而受有傷害外(如長期失眠、患上憂鬱症等),法院常參酌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而依噪音管制法之定義,所謂的「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噪音管制法第3條)。各地的主管機關會訂定相關標準及受理音量檢測。故遇有音量是否過大的爭議,得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請求檢測音量以確定是否超出管制標準,法院亦常以主管機關檢測之結果作為判斷音量是否對他人構成侵害之依據。

 

  • 住戶得請求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第一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三項)。」另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一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社團聚會時若發生噪音而影響其他住戶者,依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通常先依規約處理;規約未規定者,則管理委員會有權限先與社會協調解決方法,協調未果或經協調後仍有違反協議之情形,管理委員會得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訴請為「必要之處置」。

 

  • 受妨礙的住戶亦得逕自請求該社團禁止發出噪音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實務上,較常發生的情形為住戶自行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訴請其他住戶禁止發出噪音,且亦有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同時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情形。

 

實務上,曾有法院命被告於某時段內,不得發出超過一定分貝之聲響,或禁止在屋內製造足以使人無法忍受之噪音、喧嘩或其他干擾鄰居安寧之行為及應賠償若干金額的慰撫金等判決。因此,社團為避免違反判決內容,就須加裝隔音設備、不能於某時段內聚會或影響聚會時所使用之設備、發出之音量等。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