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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噪音騷擾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黃先生住在某棟公寓的10樓,樓上住戶每晚過了12點就開大音響聽音樂直到半夜,而且幾乎每個週末都打麻將,麻將聲、桌椅碰撞聲、吵鬧聲此起彼落,黃先生幾乎每晚都無法睡眠,雖然與樓上溝通多次,但都沒有改善,幾個月下來,黃先生終於患上憂鬱症、失眠症、頭痛、焦慮、睡眠障礙等疾病,須要看醫生吃藥。請問黃先生要怎麼辦?

現在的房屋越蓋越密集,鄰居間的糾紛就越來越多,噪音問題就是其中一種,法律上其實有多種解決途徑,不過在討論之前,先來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什麼叫「噪音」。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噪音是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而各地方政府會依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等規定,將轄境劃定不同種類的噪音管制區域,再在不同的噪音管制區域內,根據不同的行業、場所、設備等,劃定不同程度的噪音標準,超過標準值的音量就是噪音,譬如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的文教區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在此區域內的工廠噪音標準值在日間為42hz,超過即屬於噪音。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上開規定及標準規範的對象是以工廠、娛樂場所、車輛等,所以並不直接適用於一般住宅所出之噪音,但在實務上民事法院常常引用這些標準作為判斷案件中的音量是否對他人構成侵害的依據,而且判斷標準往往比這些標準更嚴格,大致上會比標準值低10分貝(參台灣高等法院上字第717號判決)。

 

至於在救濟途徑方面: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被噪音妨害安寧的黃先生得依本條規定向警察檢舉,透過罰鍰的阻嚇作用使樓上住戶不再發出噪音。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所以黃先生得向管委員反應,請管委會出面制止,若對方仍不改善,可報請地方政府轄下之主管機關處理,現時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係對違反規定的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原則上,黃先生對於房子的所有權是具有排他性的,任何人有妨害他使用房子的行為,他都可以依上開規定排除。另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建築物有喧囂、振動等行為,所有權人得禁止之。因此,黃先生得依民法第767條、第793條規定訴請法院禁止樓上住戶發生噪音,而實務判決通常是「被告○○於上午○時至○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分貝,低頻○分貝,於晚上○時至翌日上午○時之間,不得有聲響(或○分貝聲響)侵入○○路○○號」。

 

四、上述救濟途徑都是禁止樓上住戶發出噪音,對於已造成損害的部分,黃先生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樓上住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至於賠償範圍,除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如請假看病的醫藥費、請假被扣的薪水等),實務現已肯認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一般所稱之精神賠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故黃先生亦得一併請求。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