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錢該如何要回來?-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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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李是從小就認識的朋友,兩人視對方為一輩子的兄弟。某日小李想去北部發展,但缺少創業資金,所以向老朋友小明借款100萬元。小明見兄弟有難,義不容辭便將100萬元交給小李,小李並承諾在105年底前會還錢。時至109年,期間小明雖多次向小李追討,但小李均不願還款,小明一氣之下,一狀告上法院,那小明要提出哪些證據才能說服法官,贏得訴訟呢?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主張權利時原則上必須由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權利存在,而在借款返還的訴訟中,原告需提出借款交付,以及證明雙方有借貸意思合致的相關證明。
借款交付常見的證明方式有「匯款明細」、「簽收單」等,小明當時若以匯款的方式將一百萬元給小李,則小明必須提出當時的匯款紀錄來證明有交付金錢給小李。如果小明是以現金交付,則小明須提出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小李承認有收到錢或是表示會還錢的通訊對話紀錄等。
但即使有匯款明細、簽收單,雙方交付金錢的原因多端,可能是借貸、贈與、買賣價金交付等,所以原告還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有借款的意思,實務上被告常見的抗辯方式就是稱這筆錢是原告送我的而非基於借貸之意思,此時小明除可提出小李和小明相關提及還錢、借錢的通訊對話紀錄外,更可提出相關加強的人證,例如曾知道有借錢事實的第三人。
如果小明和小李當時有簽立借據,小明是不是提出借據就一定可證明借款交付及借貸合意呢?其實不一定,必須看借據內容如何呈現。如果借據中只有寫:「小李應於105年12月31日返還100萬元予小明」,則可能不足證明小明有交付借款的事實,因為這個借據內容,並未表明小李已收到借款,小李如果又在訴訟上否認是借款,那麼法院就會認定小明舉證不足,小明就有敗訴拿不到錢的風險,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是此意。
所以,簽立借據時,在借據中標明「借款簽約同時以現金交付借款,不另外簽收」或「借款人確認已收到借款」等文字,並經雙方簽名對於小明保障更周全,避免日後舉證上的困難及爭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