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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資料庫內容遭抄襲,成功反擊有方法!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公司商務

A公司將各門各派財經資訊蒐集歸納後,再透過自創的程式分析,整理成財經資料庫,使需要相關資訊之人可以快速且更輕鬆的獲取。但C公司竟將A公司整理的資料庫內容使用在C公司的產品對外販售,A公司該如何反擊呢?

 

蒐集與彙整數以萬計的資訊著實不易,分門別類的統計資料不僅僅是原資料的重現,常是利用科技程式的統整,加入專業的歸納分析,這些都需要公司投入相當多時間、人力成本及技術才能完成。而此項統計資料若遭人抄襲後再加以販售,原蒐集資訊公司販售資料庫的營業收入大幅下滑,該怎麼主張權利呢?讀者可能會想到主張編輯著作之著作權,這的確可行,不過除了要舉證著作具備創作性之外,在訴訟上也會歷經不少時間。如果雙方為同業,而對手抄襲系統內容造成商業利益損失時,還可以主張對方係以不正競爭手段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一) 兩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且從產品觀察,彼此間具有供給及需求替代性

公司和A公司都是以電子資料庫方式提供財經資料的業者,作為使用者投資之參考,具有競爭關係。即便C公司抗辯和A公司有部分不相同之功能,主張是不同市場,但A公司可進一步由兩者提供的資料庫產品及服務,認定兩產品之間具有可替代性,請求法院認定兩公司為競爭關係。

 

(二) A公司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且產品於市場享有一定的經濟利益

以人力與時間篩選編排,逐筆鍵入各項資料,進行解讀、分析、編輯、檢查、修訂等程序,才能讓使用者可以迅速獲得即時之查詢結果,用以說明A公司為了建置資料庫確實是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與成本,且於交易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

 

(三) C公司資料庫內財經資料高度抄襲A公司

聰明保全證據並且成功舉證對方的侵權行為是勝訴的臨門一腳,A公司可以特意在系統中植入「錯誤」的資料和自創的字元,若C公司系統也出現相同情形,就有機會成為本案的關鍵證據,一旦能舉證C公司系統與A公司的系統有高度近似,C公司就需反證其沒有抄襲。此外,A公司也可以請公證人體驗公證C公司系統特定時間的特定內容,以加強舉證。

 

實務上曾發生類似案例,最終法院認定,競爭對手未經原建置資料庫公司同意而使用其內容,而節省原本需花費的成本,此已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法院依照被害公司的請求,要求該競爭對手公司在報紙刊登判決書內容。

 

參考案例: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