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該怎麼做才合法?-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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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哥剛開一家餐飲店,想在店裡播放音樂,讓客人在輕鬆的氣氛和環境中用餐,阿明哥應該怎麼做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呢?
逛街時,常會聽到店家利用擴音設備播放流行音樂,或於餐廳用餐時,聽到餐廳播送背景音樂,這種於公共或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供不特定第三人聆聽的行為,屬於「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演出」行為,公開演出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第44條到第63條,第65條)外,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得利用。即使是透過付費串流音樂平台(例如:Spotify、KKBOX)播放,其授權範圍也僅包含個人或特定人數使用,不包含供不特定人共同閱聽。
假設阿明哥買了正版音樂CD,是不是就可以在營業場所播放呢?答案是不行,因為阿明哥只買到CD的物品所有權,並沒有購得這張CD詞曲創作人與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
那難道播放音樂需要一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嗎?為方便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協助管理著作財產權,並對外進行授權與收取權利金,利用人可依照需求的不同與前述團體訂定授權契約。我國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包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等。現在更有網路電信業者推出「放心播」等提供營業場所合法公開播放音樂的服務,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權。所以,阿明哥若要透過擴音設備播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應先透過此方式取得合法授權。
若阿明哥在店裡擺放一台收音機打開廣播,收聽即時、線性節目,而未使用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效果,實務認為此種使用家用設備播放,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的行為,僅屬單純接受電台的收訊,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不必再取得授權。與此有關的是,行政院於民國106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法草案第67條,將使用通常家用接收設備收聽廣播,是可以再公開播送予民眾收聽,也可以作為參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