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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製作APP供連結侵權的網路平台也是侵害著作權! - 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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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最近製作並販售一款APP應用程式,標榜消費者只要花180元購買APP,就可以「免費隨選隨看數百部電影或戲劇」,A公司要小心,已經觸法唷!

 

隨著科技進步,許多侵權型態推陳出新,像是銷售內建有連結到侵權網站的數位機上盒,或是像A公司在網路平台提供應用程式即APP,以連結到未經合法授權下載數百部影劇之侵權網站,過去實務對於這種「提供或彙整侵權網址連結的設備或技術,而不是直接複製、傳輸著作之行為」或可稱為間接侵權,但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原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7款),法院有正反兩極不同的認定。

 

為了適用的法律明確可循,108年4月16日新增規定(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8款),在此例中,A公司明知他人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受有利益而有以下行為,都將認定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若違反將有刑事責任:

 

(一)製作蒐集非法影音網址的電腦程式,並提供給大眾使用。

(二)在使用說明書指導或協助用戶下載、安裝蒐集非法影音網址的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安裝有這種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機上盒

 

若經認定是侵害著作權,A公司除了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A公司的老闆、受雇人都可能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