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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生前把財產贈與給孩子,過世後就可以避免債權人的追償?-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債務
  • 房產

老林為了避免名下不動產因還不出錢而被查封拍賣,在民國106年先把其名下一棟價值500萬的房屋贈與給唯一的兒子,心想最有價值的房子送出去了,就算自己上天堂後,若有還不完的債務也不會追到兒子身上,還可以確保兒子有地方住。後來老林在民國107年因病死亡,留下了存款100萬元和債務300萬元。請問老林的盤算有沒有問題呢?

我國繼承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所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只以被繼承人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例如老林過世時剩下存款100萬和債務300萬,原則上老林的繼承人只要還10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200萬債務繼承人不用由自己的財產償還。

 

而每個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所以老林在世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心意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贈與給兒子,辦理贈與過戶不會有問題。

 

但立法者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例如將名下財產於生前贈與給繼承人以減少遺產範圍,使債權人追討無門,所以在民法第1148條之1設定了一個例外,就是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要視為所得遺產。意思是說如果老林在生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給兒子,兒子是繼承人,則為了保障債權人,這個財產也要納入遺產範圍為清償。所以債權人能夠追償老林的遺產範圍是100萬+500萬元,老林的兒子需在600萬元的範圍內償還老林的債務。

 

另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處理對外債權清償的「外部關係」問題,與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分配的「內部關係」無關,關於繼承人間遺產的分配權利計算,可參考本所文章: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242

 

那有些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如果繼承人辦理了拋棄繼承,不就一勞永逸而不用負擔債務了嗎?這個問題目前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法院有認為拋棄繼承後就不具備繼承人的身分,沒有民法第1148條之1適用;亦有法院認為若允許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財產贈與繼承人,繼承人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聲明拋棄繼承,讓被繼承人可以因此規避債權人的追償,就與拋棄繼承所欲保護的目的不符,因而認定仍然應該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所以讀者在處理相關事宜時要特別注意。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