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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哥哥有創業基金、姊姊有結婚嫁妝,又要回來分遺產,這樣公平嗎?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 特留分

小美有1個姊姊1個哥哥,當小美還在念高中的時候,爸爸在股市中賺了不少錢,當時哥哥要跟朋友合夥做生意,爸爸就給了哥哥500萬當作創業基金。姐姐要結婚的時候,也給了300萬現金當嫁妝,風光出嫁。但當小美大學快畢業的時候,爸爸沒有躲過金融風暴,投資損失慘重、財富也大幅縮水。哥哥姊姊自從有了自己家庭後,就鮮少回來探望父母,甚至當父親中風病危,也都推說要顧小孩或工作忙走不開,所以照顧父母的擔子就全落在小美一個人的身上。當爸爸生病辭世的時候,媽媽拿出爸爸生前預立的遺囑,說財產都要留給媽媽與小美,但沒想到哥哥姊姊卻堅持遺產他們也有一份,媽媽與小美感到寒心至極………
  

小美的哥哥、姊姊拿了爸爸的錢各自成家立業後,就忙於自己的家庭事業,把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都丟給小美,等到爸爸過世了才出現吵著要分財產,聽起來對孝順的小美實在很不公平。雖然爸爸的遺囑說要把財產都留給媽媽與小美,但是就法律上的繼承權益來說,哥哥姊姊並不會因為沒有回來照顧爸爸就喪失繼承權,反倒是他們如果覺得爸爸的遺囑「不公平」,還可以主張自己有特留分的權益。也就是說假設遺產是1000萬,先不考量媽媽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爸爸的遺產繼承人有4位:媽媽、哥哥、姊姊、小美。哥哥與姐姐的特留分就是各250萬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各125萬。(註1)

 

但是哥哥跟姊姊明明已經拿走父親那麼多錢了,小美跟媽媽難道就束手無策了嗎?別擔心,只要小美與媽媽能夠找到爸爸當初贈與給哥哥姊姊的金流或其他證據,依據民法規定(註2),繼承人當中在繼承開始之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因素,有得到被繼承人的贈與財產,在繼承事實發生的時候,受到贈與的財產價額應該要加回去變成遺產的總額計算。

 

用小美家的例子來說明:爸爸給哥哥的500萬創業基金符合「營業」的因素,爸爸給姊姊的300萬嫁妝符合「結婚」的因素,當爸爸過世後在計算遺產總值時,是可以要求把這些送出去的錢加回遺產總值再做計算的,所以小美爸爸的遺產總值就變成了1800萬,4個人的應繼份變成各450萬,因為爸爸有立遺囑的關係,哥哥與姐姐的特留分就是各450萬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各225萬。如此一來,哥哥與姐姐還多拿了,小美跟媽媽還可以要求他們把多拿的錢吐回來呢!(註3)

 

註1:特留分比例,民法第1223條;應繼分比例,民法第1144條。

註2: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註3:財產歸扣,有沒有贈與時間的時效問題呢?

1.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繼承 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2.目前主要見解認為特種贈與的本質是「應繼分的前付」,因此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因素受被繼承人贈與,皆應納入歸扣範圍,無贈與時效問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