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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民事案件

夫妻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誰呢?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離婚
  • 監護權

小安的父母婚姻不睦,正在協議離婚,小安的媽媽為了年僅5歲的的小安正在哀求先生給她小安的監護權,無奈小安的爸爸堅持就算離婚孩子也別想帶走,二人正為著搶小安的監護權僵持不下,可憐的小安夾在兩個大人間大哭不止…

夫妻為了小孩的監護權爭執,到底小孩應該跟誰呢?

 

在一般父母都很愛小孩的家庭中,問小孩說:「如果爸爸媽媽有一天不能在一起,你要跟誰?」小孩通常無法做出選擇,而是說要跟爸爸媽媽全家住在一起,不要分開。而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小孩常會淪為夫妻雙方談判的籌碼,不論小孩能不能表達要跟誰走,另一方也不會善罷甘休,夫妻為了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用暴力的方式搶走小孩,這種種的過程,著實讓每一個人都受傷了。

 

既然,離婚這條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能避免發生,那麼我們更要暸解,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該由何人行使或負擔的法律常識,才可以減低親情受傷的狀況。

 

★親子關係並不因為離婚而消失

很多人誤以為夫妻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未來孩子就不是他的,或是誤以為取得監護權就可以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對方接觸。其實,離婚只是夫妻間終止了婚姻關係,兩人就變成單身的狀態,但是孩子與父母個別間的子女關係是沒有變化的,只是未成年子女需要有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擔任監護的人責任較重,沒有擔任監護人的一方則與孩子有會面交往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監護人剝奪的。

 

★彼此溝通協商才是最好的方式

既然如此,離婚後由誰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最好能透過夫妻兩人誠心的溝通,彼此協商決定,讓沒有監護的一方,能保有最大的彈性與時間探視小孩,讓小孩能在夫妻離婚後,同時保有父愛與母愛,如此一來,小孩成年後,才不會對任何一方產生埋怨或不滿。

 

★善意父母原則

對於用暴力手段搶走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或是故意阻止小孩與另一方見面,法院都會認為施暴者並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因為,他並沒有以未成年人同時需要父愛與母愛的角度出發,而且如果法院容忍這樣的情形發生,未來大家就會用「搶小孩」當做手段,天下豈不大亂?所以千萬不要用暴力的方法來處理監護權的問題。

 

★幼子從母以及手足不相離原則

由何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並非單純以收入多少作為判斷依據,法律上的認定極為複雜,如果是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法院多半認定由母親照顧比較適合,如果有兩個孩子,多半會以兩個孩子由同一個人來監護,因為手足在一起,小孩的狀態也比較穩定。

 

★尊重子女意願原則

在裁判實務上,年滿七歲以上之子女,法官宜尊重子女意願,所以在年紀愈大的未成年子女,如18歲的女兒表達想要跟媽媽,原則上,法官會尊重她的意願,所以在離婚過程中,父或母對子女的互動與照顧要格外慎重。

 

所以,當夫妻面臨到要處理離婚、又要處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狀況,莫忘了小孩是生命不是物品,需要父愛與母愛,夫妻雙方應該用智慧去妥善處理監護權的問題,才會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當對方用暴力搶小孩的時候,也不用擔心,法律會站在你這邊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