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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婚姻家事

國外結婚不在台灣辦登記,行不行?-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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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與琪琪是醫院的同事也是戀人,因為辦公室戀情總會引起過多的關注與壓力,所以兩人都有共識不公開戀情,以免成為同事間八卦的話題。有一次大衛被派到美國洛杉磯參加醫學會議,等到會議結束,琪琪竟現身會議場外,原來是想幫大衛慶生,讓他感動莫名。

 

因為聽說拉斯維加斯超近,不只是度假勝地還是婚禮天堂,聽說一天就可以把結婚手續辦好,所以他們決定去拉斯維加斯辦一個屬於兩人的婚禮,留下一個浪漫的回憶。 但隨著交往時間越久,琪琪很希望可以大方地公開兩人間的關係,但是大衛總是說時候還沒到,也越來越冷淡,甚至還對她說之前在拉斯維加斯的婚禮只是好玩,台灣也沒辦登記根本不算數,要琪琪成熟一點不要給他壓力。有一天琪琪聽說同事小愛被男友求婚了,即將在下個月舉行婚禮,大家除了恭喜也追問到底是哪個幸運兒可以追到護理站的第一美女啊?小愛回答說:「交往期間不好意思跟大家講明,既然我們都決定要結婚了,讓你們知道也無妨就是外科的大衛楊醫師啦!」琪琪聽了頓時腦袋一片空白,原來大衛一直疏遠她是因為另有所愛,琪琪不甘願這幾年的感情與付出就這麼算了,難道在國外結的婚,沒有在台灣辦登記就無效嗎?

 

現在出國旅遊很方便,也越來越多人選擇到國外度假結婚,有的是精心策劃許久,有的是臨時起意,畢竟對相愛的戀人來說,在國外互許終生,也是一個非常浪漫難得的回憶,尤其是有些國家辦理結婚手續很簡便,反正回台灣後只要兩人不對外說,也沒辦登記,其實兩個人還是單身啊,生活上也不會有甚麼轉變,如果兩個人吵架不想在一起了,只要兩個人講好,也不用煩惱離婚的問題,這樣聽起來感覺真的省事很多,但真的是這樣嗎?這邊要告訴大家,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可能會有更多的麻煩喔。

 

因為今天不管在世界各地哪個國家結的婚,只要是依照當地的風俗、法律規定結婚,那麼就是有效的婚姻關係了,不能說我在地球哪一端結婚在台灣不生效,或反過來說在台灣結婚在國外不生效,而是不管在哪個地方結婚,在全世界都生效。也就是說,像大衛和琪琪他們在美國結婚,在台灣雖然沒有辦登記,但在台灣法律上還是會認定他們是夫妻,所以他們如果要離婚,就必須要先在台灣補辦結婚登記才能辦離婚。一般協議離婚狀況是,因為在台灣有結婚登記,所以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就去戶政機關辦離婚手續,才算真的婚姻關係消滅。

 

但是如果你今天在美國辦結婚,但在台灣想跟對方辦離婚,怎麼辦呢?你必須從美國拿相關的結婚文件回來(須經當地公認證過後),到台灣的戶政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可能會有罰鍰的問題(註1),罰錢之後就要立刻辦離婚登記,這樣才算離婚成功。

 

或許有些人會抱著僥倖的心態,覺得不用搞這麼複雜,只要兩人講好要分開,甚至也簽了離婚協議書就不會有問題,未來就可以在台灣各組家庭了。但是因為不符合法律上離婚的要件,你就要承受可能會被檢舉重婚罪的風險,而重婚罪是公訴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註2)。而檢舉人往往是吃醋的第一任配偶或是她(他)的親友。

 

最後還要提醒的是,既然是有效的婚姻關係,雖然沒有在台灣辦登記,可是一樣對彼此負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例如說:要盡夫妻忠誠義務,不可以跟配偶之外的人發展不正常的交往關係、要盡扶養的義務,不可以因為吵架就不管對方讓她(她)自生自滅、甚至被對方精神虐待或暴力相對都可運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讓暴力不再產生。

 

或許你會說,兩人感情很好就沒問題了,但是我們終究會臨到上天堂那一天,正常來說上天堂會有先後順序,晚走的另一半就會面臨到財產繼承的問題。如果有小孩,戶籍上只會出現小孩但沒配偶,所以要用配偶的身分辦理台灣遺產繼承的時候,還是要帶著相關認證的海外文件去戶政機關證明你是合法的配偶並補辦結婚登記,才有辦法在戶籍上顯示為配偶身分,順利繼承在台灣的財產。

 

總結來說,不管在世界各地哪個國家結的婚,只要是依照當地的風俗、法律規定結婚,那麼就是有效的婚姻關係了,所以千萬不要像案例中的大衛抱著僥倖的心態,如果他沒有妥善的把之前跟琪琪海外婚姻正式離掉就跟小愛結婚,只要琪琪去檢舉他重婚罪,他就可能因此留下前科,也沒有辦法好好展開下一段婚姻關係。

 

所以奉勸在海外浪漫結婚的伴侶,如果實際生活在台灣,也要很務實地在台灣辦妥結婚登記,不僅對自己的身分有保障、也是長久之計。

 

註1: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又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註2:刑法第237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