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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中的「戲謔仿作」-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智慧財產權

大明是名網路創作者,時常在網路上發表嘲諷時事的搞笑影片,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前陣子大明在自己的社群媒體發表影片,改編某知名流行歌曲,將歌詞改為嘲諷時事的內容,歌詞的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心血被糟蹋,主張大明未經同意使用自己的著作,向大明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大明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想用幽默的方式呼應時事,因此前來諮詢律師應該如何主張。

 

在「商標法中的『戲謔仿作』」一文中,已經介紹過「戲謔仿作」指的是以某種詼諧幽默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或著作權,即使未經同意改作使用,確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但如果被認定構成「合理使用」,將被認為並未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

 

著作權法中的戲謔仿作,雖然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但如果被認定是「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要件,即使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戲謔仿作的創作仍會被認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共有4個判斷基準,分別為: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換句話說,首先會先判斷新創作是否有加上自身創意,顯露出詼諧意涵,讓大眾可以產生連結,再依據原著作的創作性高低,決定原著作是否須受到較高保護,同時衡量利用的著作質量在新創作是否占有較高比例,以及利用的結果是否造成消費者產生不當連結,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以及現在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本例中,大明如果要主張自己改編歌曲是戲謔仿作,必須先展現是出於自己的創意發表,並且從網友反應可知道,網友認為這是大明刻意以幽默的方式嘲諷時事,不會誤認與原著作出於同一來源。而且如果歌詞改編的幅度夠大,與原先歌詞差異較大,而非只是替換部分詞語,相似度不高,可能較不容易造成混淆誤認,且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至於造成不利影響,那麼,大明即使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戲謔仿作的創作仍會被認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