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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民事案件

業務員推銷衍生性金融商品,未盡風險告知義務,是否能請求賠償?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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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

王老先生係安心銀行的長期客戶,而且並非是高風險投資的追求者,也從未接觸過現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與安心銀行的往來,不論是生意往來的匯款,抑或是私人存款信用借貸,皆是以一般存貸的方式為之,由於王老先生的信用頗佳,理專李小姐勸說王老先生說現在銀行的存款利率很低,甚至於郵局都在收保管費了,逐向王老先生推銷下一項關於外匯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且一再擔保該商品利息較現在存款的利率要高,且風險性低,而且匯率變動不大,王老先生,鑑於與安心銀行長期的信賴,逐花了五千萬元購買,然而隨著國際經濟的變更,一夕之間,王老先生五千萬元血本無歸,請問王老先生得否向銀行請求賠償?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優點就在於短時間內獲利頗豐,如果運用得當的話也可以成為避險的工具,故在交易的市場上有其存在的必要價值。 然而衍生性金融商品相較於傳統的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公司債、保險、信託、匯兌、信用狀,更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尤其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契約中一大堆的名詞例如速動資產、存貨週轉率、遞延認列,而尤其單就利率的選擇權產品還會列出一大堆英文例如Caps、Floors、Collar、strangle...,如果沒有相關的知識背景,還真的不知道這些東西的內涵為何。因此如何在交易市場上維持買賣雙方的實質平等就是在制度的建立上所須要考量的。

 

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管制,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為之,而一般衍生性金融商品係由銀行銷售,因此為有效規範此一商品的買賣規範,金管會訂立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要如何維持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的實質平等,首先就是在客戶方面就區分了專業客戶和一般客戶,而且是否為專業,尚且在這個注意事項課予銀行應盡合理的調查義務,另外專業客戶,除了是專業投資機構外,還可以用書面的方式向銀行要求變更為一般客戶。

 

而區分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因為專業客戶有比較多金融知識背景,因此較有平等能力去判斷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利弊得失,也有足夠承擔風險的能力。至於一般客戶則無,因此就必須課予買方(即銀行)較多告知、說明、調查之義務。

 

為了保障一般客戶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安全,當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自己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這個制度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再來就是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該很清楚、很公正及不能夠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還有風險的揭露,都應以較不偏頗且明顯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同時為了確保銀行已經盡了說明告知的義務,法令上還要求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在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予客戶,同時告知時還要錄音,以確保銀行確實已經善盡告知的義務了。同時就這個部分,銀行公會也自行訂定了<<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讓所有銀行都能遵守。

 

在案例中,理專李小姐向王老先生推銷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王老先生,並不具非專業,所以理專李小姐,即使為了要推銷衍生性金融商品,也要依照上面所描述的,就是先就王老先生的投資屬性做評估,然後再推銷比較合適的商品,並以書面告知並說明商品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以及可能產生最大風險和最大的損失,並且在這告知及說明的過程中要錄音。如果沒有的話,那麼銀行就是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係違反了契約的義務,並且也因未盡告知說明的義務,而使人陷於錯誤,構成詐欺,亦也成立侵權行為,皆須對於王老先生的五千萬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再者如果理專李小姐只是為了推銷增加業績,而不善盡告知義務,那麼亦有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