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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民事案件

保險真的能節稅嗎?-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 保險

在台灣,保險的普及率遠高於世界各國的平均,對於台灣人來說,保險除了提供醫療、緊急救助的保障外,不少人也是將保險做為「節稅」的工具,因為保險費不僅每年每人可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2萬4,000元外,萬一不幸發生事故,有指定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的話,身故保險金也可以在3,330萬元內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常聽到有人說「保險給付不用繳稅」,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


保險分為很多種,舉例來說,在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大家最喜歡拿來當做退休規劃的保險莫過於活到老、領到老的「年金保險」,而且還不用擔心活不夠久,因為保險公司大多有提供保證年金,不怕沒有「領回本」。

 

但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必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3,330萬元的範圍內也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是年金保險給付沒有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規定,所以要保人繳交保費、年金保險受益人取得年金時,會被國稅局視為「有價財產」的轉移,這樣子就有可能會被依法課徵稅賦。


在年金保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由於一開始繳交保費跟最後領取年金的年金受益人為同一人,屬於自己領取自己的年金,不會有贈與稅的產生;在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年金險,就有可能被稅徵機關課徵贈與稅。因為在法律上,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日後領取年金的受益人跟要保人若不同人的話,就視為要保人是利用年金險的保單,將財產贈與給年金受益人,所以連同受益人當年領取的年金在內,只要要保人該年度贈與出去的財產金額超過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必須申報贈與稅。


另外,除了要保人要繳交贈與稅外,年金屬於年金受益人的額外收入,這筆年金更是需要全數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


由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到,保險雖然可以當成節稅工具,但並非每種保險商品都適合拿來當節稅的操作標的,仍然需要看保險商品的最終受益權,是否有被稅徵機關列為遺產或是贈與行為的可能性,才能更加順利且貼切的依照個人意願來進行財富傳承與規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