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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民事案件

越界建築拆或不拆,如何主張自己權益?-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民事案件
  • 房產

甲所有的建物逾越地界建築,占用到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但法院考慮到越界占用土地面積不到3%,而且越界部分都是跟甲日常生活使用密切相關的空間,假如拆除占用部分的建物,將影響整體建築結構安全,有違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等理由,因此依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免除甲拆屋還地的義務。那麼,被占用土地的乙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一、民法第796條之11項、第2項:由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就越界建築免為全部或一部移去:

立法者認為,鄰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的房屋,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了平衡雙邊的權益,賦予法院裁量權,由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例如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建物是不是供居住使用等等,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同時,立法者考量如果讓鄰地所有人因法院的判決,無法請求全部或一部房屋之移去或變更,可能會不公平,因此,同樣賦予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可以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格購買。

 

二、最高法院見解:應該適時曉諭當事人是否價購:

對於越界建築拆屋還地案件中,鄰地所有人避免法院認為土地所有人符合民法第796條第1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或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本文得免為全部或一部移去變更之情形,往往會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及第796條之1第2項規定,備位請求土地所有人以市價購買原告所有土地。

 

但是最高法院最近見解認為,法院如果認為建物有越界建築,且以違反公共利益等理由,駁回鄰地所有人拆屋還地的請求,為了讓紛爭可以一次解決,避免當事人於拆屋還地訴訟確定後,另外再開啟訴訟程序,法院應該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當事人曉諭是否價購,倘價額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以判決定之,否則法院就不能說已經善盡闡明的責任,訴訟程序即有瑕疵,而基於此所為的判決,屬於違背法令。

 

三、本文結論:

因此,在本案例中,乙除了可以事先在訴訟中,透過備位聲明請求甲以市價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避免法院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駁回鄰地所有人乙拆屋還地的請求,沒有審理是否價購的部分;倘若乙沒有主張請求甲以相當之價格購買,可以主張法院沒有曉諭是否協議價購,或在協議不成訴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這部分屬於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之有力理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