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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民事案件

公司因新冠肺炎營運困難,請員工放無薪假,合法嗎?

  • 民事案件

小松任職於旅行社,近日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公司業務量大幅減少。公司請小松每月只需上班兩週、薪水減半,是合法的嗎?

 

近來因新冠肺炎的衝擊,許多企業都受到不小的影響。對許多企業而言,一方面因業務量銳減而確實沒什麼工作可交辦給員工,一方面因收入銳減也難以發薪水給員工,所以許多企業為了能度過此段難關,開始對員工實施無薪假。

 

其實,針對企業遇到這樣的困難,勞動部於民國100年即訂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讓勞資雙方有可以依循的準則。

 

依該注意事項,對於事業實施無薪假,可以整理出以下幾項重點:

 

一、不能片面:

公司對小松實施無薪假,必須取得小松的同意。小松如果不同意,公司是不能片面要求小松縮減工作時間、也不能片面減少小松的薪資,否則公司是違法的。

 

二、書面同意:

公司若取得小松的同意,還必須與小松以「書面」約定縮減工作時間、薪資的範圍,若只有口頭同意而沒有書面約定,公司還是違法的。

 

三、減少的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即便公司與小松就無薪假已達成書面約定,公司每個月給予小松的薪資仍不可低於新臺幣2萬3,800元(即現行法定每月基本工資)。若書面約定的月薪低於新臺幣2萬3,800元,公司還是違法的。

 

四、無薪假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即便公司與小松就無薪假已達成書面約定,但其中約定的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若書面約定的期間超過3個月,公司還是違法的。另外,如果疫情一直未趨緩,公司3個月後的業務量仍然未有改善,法規也讓公司可以延長無薪假期間,但這個部分,公司於3個月後必須再次與小松用書面約定,才是合法的。

 

由以上可知,主管機關在遇到像新冠肺炎這樣的特殊時期,若企業符合以上的情況,是可以例外准許所謂的無薪假,讓企業有紓困之道,同時,仍然保障勞工的權益,讓勞工有完全的決定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